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客會綜字第1040018434號令訂定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青年參與客家公共事務,透過志願服務,多元運用海內外相關資源,提出創新之行動方案,永續傳揚客家文化與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凡對客家具有熱忱,且有意願服務客家事務,年滿16至39歲之青年所自組之團隊(惟未滿18歲者,應檢具家長同意書)。
三、 補助範圍:凡具創意、創新精神,且能結合政府機關、學校、社區、立案社團、企業等資源,並以服務客家為目的之服務行動方案,均得就下列範圍提案申請。
(一) 國內服務行動方案:
1. 青年為客家獻藝:以藝術文化為主軸(不限表演藝術),得結合各類藝文人才,至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駐點,進行創作、展演、傳習及交流等多元文創活動。
2. 青年為客家說故事:至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與在地居民對話及交流,就當地客家人、文、地、產、景等各種動靜態素材,蹲點進行主題式故事建構、影像紀錄、策展及導覽等。
3. 青年為客家老東西找活力: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客家老行業、百年老店、傳統技藝、節慶等,蹲點進行在地觀察、參與紀錄,結合傳統與創新提出改造或薪傳實驗。
4. 青年與客家小蒲公英作伴: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15歲以下學(孩)童為對象,結合社區、學校辦理主題營隊。
5. 青年透過科技傳播客家最美的風情:運用資訊科技、數位網路等技術,傳遞客家文化之感染力與穿透力,並匯聚網路社群對客家的關注與建言。
6. 青年為老人送關懷: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獨居老人為對象,結合社區辦理老人居家關懷、送餐及環境整理。
7. 青年協助客庄新住民融入在地文化:協助客庄新住民教育(包括客語),強化客語薪傳,協助適應在臺生活。
(二) 海外服務行動方案:赴海外(須結合海外客家社團)進行客家文化推展、客家文史田野調查、產業發展、族群研究公共事務、文創產業、藝術交流或其他拓展客家文化國際視野及提升客家海內外文化交流之計畫。
四、 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國內服務行動方案:
1. 每年補助以32團為原則。
2. 每團隊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3. 每團隊成員須為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隊長。
4. 國內服務行動方案時間以七月至九月份為原則(至多3個月)至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如附件1),申請團隊於獲初審通過後應選派至少3人(其中一人須為隊長)參加本會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
(二) 海外服務行動方案:
1. 每年補助以8團為原則。
2. 每團隊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3. 每團成員須為3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隊長。
4. 國外服務行動方案時間至多3個月(九月前),申請團隊於獲初審通過後全體成員應參加本會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
(三) 國內或海外服務行動方案錄取團隊,得參加本會辦理之績優團隊評選活動;獲選之績優團隊需配合參加本會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績優團隊評選獎勵辦法本會另訂之。
(四) 經費項目以執行服務行動方案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項目。有關補助項目及標準,詳如附件2。
(五) 同一申請團隊最多以入選一案(含國內及海外)為原則。
(六) 每一服務行動方案應依參與服務人數、對象及規模、地區、時間及內容等,核給經費額度,惟不得超過規定補助上限。
(七) 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行者,應於活動前報知本會,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核減或取消補助。
五、 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程:前一年12月31日前受理申請。
(二) 申請程序:
1. 申請團隊應檢附文件包含:
(1) 申請表1份(如附表1)。
(2) 計畫書(含電子檔)一式5份(如附表2)。
(3) 同意書1份(如附表3)。
(4)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1份(如附表4)。
(5) 家長同意書(除滿16歲未滿18歲之團員外,餘免附,如附表5)
相關文件及表格於本會官網(http://www.hakka.gov.tw/)下載。
2. 申請團隊應檢附前述文件,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至本會(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8樓 綜合規劃處蒲公英行動工作小組收),並請註明「參加蒲公英行動計畫」。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收件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團隊所提供之報名資料及證明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均不得要求退還。
(三) 審查作業:由本會完成資格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隊。
1. 國內服務行動方案:
(1) 初審: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之可行性與需要性進行書面審查,並擇優參加培力輔導課程。申請團隊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入選:
A. 團隊人數未達5人者。
B. 團隊非在國內服務者。
C. 服務行動方案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及執行方式者。
(2) 複審:由本會評審委員會,就參與培力輔導課程之團隊進行複審決定錄取團隊。
2. 海外服務行動方案:
(1) 初審: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之可行性與需要性進行書面審查,並擇優參加培力輔導課程。申請團隊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入選:
A. 團隊人數未達3人者。
B. 團隊非在海外服務者。
C. 服務行動方案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及執行方式者。
(2) 複審:由本會評審委員會就參與培力輔導課程之團隊,進行面試複審決定錄取團隊,各團隊全體成員均須出席(培力輔導課程團隊參與情形納入面試評分標準)。
六、 核銷與結案:
(一) 國內服務行動方案:
1. 經核定補助經費之申請案,分2期向本會提出申請,第1期款於計畫執行前30日內請領核定補助經費50%。
2. 活動結束後30日內函送核定計畫書、核定函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活動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如附表6)辦理結案及轉正核銷事宜並申請撥付第2期款。
(二) 海外服務行動方案:
1. 經核定補助經費之申請案,分2期向本會提出申請,第1期款於計畫執行前30日內請領核定補助經費50%。
2. 活動結束後30日內函送核定計畫書、核定函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報告(含電子檔)辦理結案及轉正核銷事宜並申請撥付第2期款。
3. 受補助團隊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其出國費用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三) 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不予受理請款。
七、 著作財產權:
獲選團隊之計畫書、成果報告書(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及紀錄片等)、文字紀錄、影音資料等之著作及智慧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及活動使用,獲選團隊不得對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蒲公英行動計畫」之團隊,若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申請通過並經查屬實者,本會應撤銷其所獲補助,獲補助團隊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不再受理申請,所涉及法律問題由申請團隊自行負責。
(二) 申請國內服務行動方案者,本會得派員實地訪視,瞭解活動辦理及經費運用等情形。如經發現未確實執行者,將取消入選資格並追繳已撥經費。申請海外服務行動方案者,受補助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取消其補助資格,經取消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三) 受補助團隊應審慎規劃計畫內容,如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終止計畫,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報請本會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本會並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
(四) 經通知辦理結案仍未辦理者,將取消入選資格並追繳已撥經費。
(五) 辦理服務行動方案之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投保相關保險。場地布置或相關活動手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logo可至本會網站下載使用。
(六) 服務行動方案未經本會核定前,對外不得擅用本會名義,違反者取消其資格;受補助團隊在國外亦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及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之行為。
(七) 同一服務行動方案,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協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資格,原經費應繳回並撤案,經取消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案。
九、 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四點之限制,專案審查,陳請核定。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http://web3.hakka.gov.tw/ct.asp?xItem=139864&ctNode=669&mp=1